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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相同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訴訟標的相同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訴訟標的相同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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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由於同一個案件引起的糾紛那麼就會被判定為書訴訟標的相同。

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重複起訴的構成要件有三,即:

1、當事人相同;

2、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

這三個構成要件裏邊,當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後訴的原告仍為前訴的原告,而後訴的被告仍為前訴的被告。如果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生變化的,則並非“重複起訴”。

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訴請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也好理解,比如後訴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即是對前訴實際履行合同的裁判結果的否定。當然,在新民訴法解釋頒佈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於重複起訴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訴和後訴的訴訟請求相同為要件,而對於後訴訴請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的情況,則並未涉及。此次新民訴法解釋將此作為重複起訴要件之一,確有必要。

二、重複起訴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八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民事主體之間在由於存在爭議,需要起訴解決的,此時首先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訴訟標的,該訴訟標的與案由雖然不是同一個概念,但是兩者都存在一個可能會被併案處理的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即使被告或者原告比較多的相同訴訟標的案件,也會合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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