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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訟標的是案由嗎?

一、對於訴訟標的是案由嗎?

對於訴訟標的是案由嗎?

1、二者理論高度不同。訴訟標的是整個民事訴訟的根基,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民事案由注重實用,它是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踐出發,對紛繁雜亂的民事案件進行的分類,由於民事案由的研究還處於初始階段,其理論體系尚不成熟

2、二者類別劃分依據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而分為十大類的,而訴訟標的一般是按照當事人提起訴的終極目的不同而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也有按照提出訴的主體不同而分為本訴、 反訴和參加之訴的,它的類別劃分與實體法聯繫不大。

3、二者擔負的功能不同。訴訟標的理論解決糾紛的識別問題,民事案由是將可訴糾紛的案件加以分類。訴訟標的理論不斷向前發展,就是研究糾紛的最小單位,科學界定爭議的實質。

二、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

以上就是對於訴訟標的和案由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民事訴訟的提出,是需要相關條件符合的,特別是對於訴訟標的相關事項的認定,是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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