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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訴訟程序相比存在哪些特點?

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訴訟程序相比存在哪些特點?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訴訟程序相比存在哪些特點?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訴訟程序相比,存在如下特點:

1、訴訟請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停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訴訟的目的在於通過訴訟阻卻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是我國民訴法中唯一一種允許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允許提出阻卻對執行標的物執行的訴訟,並不是單純確認標的物所有權或者交付標的物等實現當事人的某項民事權益。

2、程序啟動的依附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啟動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執行終結前,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聲明,待執行法院作出裁定後,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訴訟。

3、訴訟主體的特殊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為案外人,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實體權利。被告是申請執行人,在被執行人否認案外人權利時,可以將其列為被告。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須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如所有權人、共有權人,案外人的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亦可。)

被告:申請執行人/當被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標的物主張的實體權利時,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2、事由

對標的有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司法實務中提出異議的情形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等。

3、起訴期限

提起異議之訴的期限: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案外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4、範圍

僅限於對財產權的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外人對於執行標的存在任何的異議都是可以提出來的,但對於普通訴訟的程序來説也是有一定要特殊性,不僅訴訟的請求特殊,而且存在的主體和程序的啟動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