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否一樣?
一、自訴案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否一樣?
自訴案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一樣的,只是説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別,關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自訴案件的主要區別,就在於一個是自訴案件,一個是需要告訴別人後才能夠被受理的案件,不過自訴案件中也包含着後者。
自訴案件在刑事訴訟中分為三種: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親告案包括5種: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佔(絕對自訴)前四種在特殊情況下存在公訴的可能。而侵佔只能是自訴。
公訴和自訴可選擇,包括法條列舉的8種:如侵犯通信自由、故意傷害、重婚、知識產權案件、遺棄等。
公訴轉自訴,即郵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或檢察院已經做出了不予追究的書面的決定材料。
具體可見刑訴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自訴案件是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
刑法分則用4個條文規定了5個罪名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它們是: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條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第270條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同時屬自訴案件的還有兩類,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三類自訴案件,第一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純自訴案件,也就是絕對自訴,其適用範圍法律逐一作出了剛性規定,具體而明確;第二類屬於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的案件,屬於相對自訴,其適用範圍,法律只作概然性規定,而由司法解釋具體予以明確;第三類屬於因特定原由而准予自訴的案件,屬特別自訴,其適用範圍法律只規定了條件,具體適用則以個案情況而定。第二類、第三類自訴案件由於案件的特點,訴訟程序法律規定得比較清楚,均能順利終結訴訟。告訴才處理案件的訴訟程序法律作了—些特別規定,一般情況下,程序的進行是沒有困難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現了程序上的非正常情況,其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的規定,從而在認識和實踐中都出現了較大的差異。
二、告訴才處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情形
本文所指告訴才處理案件非正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審判涉及告訴才處理案件中,出現了超出現有法律設定的訴訟程序,公訴與自訴混淆,相互衝突的情形。
由於這種情況超出了法律的現有規定,相對於法律已經規定的程序而言屬於非正常程序。實踐中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公訴機關直接以告訴罪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起訴公訴罪,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告訴罪;被害人起訴告訴罪,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公訴罪;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為公訴罪(或者告訴罪),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告訴罪(或者公訴罪),等等。這些都表明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出現了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交叉混合的情形,造成這種混亂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主體意識因素,訴訟主體明知不屬自己的權力或權利範疇,不能為而為之;二是對案件實體性質的認識差異,或者將告訴罪誤認為公訴罪,或者將公訴罪誤認為告訴罪。這些情形的出現,導致公訴機關(被害人)與審判機關之間、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之間在訴訟程序上不能正常順利銜接,不能實現終結訴訟程序的直通車,因此,有必要,也必須提出適當的途徑恢復訴訟程序的正常狀態。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經常可以聽到有些案件屬於自訴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兩者從本質上來説是一樣的,但是稍微在細節方面有一定的差異,比如説自述類型的案件有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進行公訴的,但是告訴才處理的不存在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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