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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承包經營權合同轉讓

法律1.55W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種重要形式,它是指承包者將剩餘期限內的使用權一次性轉讓給新承包者的一種法律行為。

門店承包經營權合同轉讓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物權法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作為用益物權人,承包人當然有權依法對其權利進行處分,包括依法轉讓。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何時流轉以及流轉對象等無權干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後,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係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原承包方即喪失了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當然,該項獨立處分權並非絕對處分權。由於家庭承包是一種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承包方式,其承載着為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功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既關係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大局,又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同時還關係到農村的社會穩定,故法律對變更權利主體的轉讓流轉方式更為慎重。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有“兩個前提”和“一個管制”,“兩個前提”是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一個管制”是土地用途的管制,即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發包方的同意,從物權變動的角度看,可看作是用益物權變動徵得了所有權人的同意;從行政管理職能上看,是對轉讓行為是否符合上述“兩個前提”和“一個管制”的監管。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不存在違反“兩個前提”和“一個管制”的情況,發包方亦已經明示同意,該轉讓行為是合法的。


在農村土地被徵收後,補償款歸農村集體所有,並不是只給承包人的,在遇到此類情況及時諮詢律師,對補償不滿意可以走法律程序進行維權,農民的權利應當被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