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怎麼收取?
一、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怎麼收取?
1、對異議的提出,無論是由哪類主體、針對哪類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費。
2、不服法院對異議的裁定而採取救濟措施的,則分別下列情形是否收費: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上級法院複議的,不得收費。
(2)一個新的訴訟案件,無論對案外人還是原審當事人均應按規定收費。
(3)又分兩種情形而定是否收費:
①一般不收費;
②是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或是一審後未經上訴或一審調解結案而由原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則對原審當事人按規定收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據此,國務院頒行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其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該辦法在第二章規定了訴訟費用交納範圍,在第三章規定了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國務院這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佈的,其法源位階為行政法規。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過程中應貫徹執行行政法規。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關於執行異議之規定,執行異議的要件可簡要歸納如下:
1、提出異議的主體:包括執行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還有案外人,這三類人。
2、異議針對的事由: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是針對法院的執行行為(225條);案外人是針對執行標的(227條)。
3、審查組織或機構(也即在什麼程序中、向誰提出):異議是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執行機構提出,由法院執行機構審查。
4、法院對異議的處理形式:作出裁定。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225條),或者裁定中止對涉及爭議標的的執行(227條);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對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序是什麼?
(1)對執行行為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申請上級法院複議;
(2)對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當事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②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另行起訴。
特別説明:
這個問題的難點、最糾結的地方就是,對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動(譬如信 訪)而引致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後,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與應不應當對其收費的關係。
在當代的社會,執行過程當中,如果利害關係人或者相關人員認為執行是有問題的,侵犯到自身的合法利益的,那麼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並且提出執行異議相關的訴訟活動,是不需要收取訴訟費用的,這一點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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