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執行異議之訴有什麼意義?
一、民訴法執行異議之訴有什麼意義?
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複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説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
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
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異議和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是什麼?
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對於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爭吵,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能夠很好的保衞雙方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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