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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麼?

1、對異議的提出,無論是由哪類主體、針對哪類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費。

2、不服法院對異議的裁定而採取救濟措施的,則分別下列情形是否收費: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上級法院複議的,不得收費。

(2)一個新的訴訟案件,無論對案外人還是原審當事人均應按規定收費。

(3)又分兩種情形而定是否收費:

①一般不收費;

②是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或是一審後未經上訴或一審調解結案而由原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則對原審當事人按規定收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據此,國務院頒行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其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該辦法在第二章規定了訴訟費用交納範圍,在第三章規定了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國務院這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佈的,其法源位階為行政法規。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過程中應貫徹執行行政法規。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關於執行異議之規定,執行異議的要件可簡要歸納如下:

1、提出異議的主體:包括執行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還有案外人,這三類人。

2、異議針對的事由: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是針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民事訴訟法》225條);案外人是針對執行標的(《民事訴訟法》227條)。

3、審查組織或機構(也即在什麼程序中、向誰提出):異議是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執行機構提出,由法院執行機構審查。

4、法院對異議的處理形式:作出裁定。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225條),或者裁定中止對涉及爭議標的的執行(《民事訴訟法》227條);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5、對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序:

(1)對執行行為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申請上級法院複議;

(2)對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當事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②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另行起訴。

二、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收費特別説明是什麼?

這個問題的難點、最糾結的地方就是,對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動(譬如信 訪)而引致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後,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與應不應當對其收費的關係。

這種情況下,案外人的訴訟地位無非兩種,一是仍無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被追加為案件當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則自然不得對其收費。

被追加為當事人的也不得收費。因為按規定的收費範圍中,沒有包括因為原審遺漏當事人導致提起審監的情形。這個很好解釋,該辦法規定的審監收費的情形可概括為因客觀原因(即發現了新的證據)引起的,和因當事人自己原因(即當事人未上訴或一審調解結案)引起的,而非法院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訴訟費用,且條文主語明確陳述為“當事人”。而案外人沒有被列為原審“當事人”不是由這些原因引起的,卻主要是因法院的錯誤引起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在拿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決書之後,如果對方仍然不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當然了,在申請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認為執行會損害自身的利益,是可以提出異議的,比如説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