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什麼

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概念

民事訴訟法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什麼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如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候被執行人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訴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目的當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可以採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濟,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維護了司法公正。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特點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訴訟程序相比,存在如下特點:

1、訴訟請求的特殊性。

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停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訴訟的目的在於通過訴訟阻卻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是我國民訴法中唯一一種允許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允許提出阻卻對執行標的物執行的訴訟,並不是單純確認標的物所有權或者交付標的物等實現當事人的某項民事權益。

2、程序啟動的依附性。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啟動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執行終結前,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聲明,待執行法院作出裁定後,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訴訟。

3、訴訟主體的特殊性。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為案外人,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實體權利。被告是申請執行人,在被執行人否認案外人權利時,可以將其列為被告。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

1、主體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須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如所有權人、共有權人,案外人的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亦可。)被告:申請執行人/當被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標的物主張的實體權利時,將其列為共同被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2、事由對標的有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司法實務中提出異議的情形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等。

3、起訴期限提起異議之訴的期限: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案外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4、範圍僅限於對財產權的執行。

關於民事訴訟法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什麼的解答如上所述,在進行民事訴訟時,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經常被提起,因為被執行標的物的權屬經常會產生糾紛,有的當事人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提供相應的途徑維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