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之訴的訴訟費標準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公司股權確認糾紛的幾種情況及判斷標準?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明或者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的記載來判斷。
2、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3、原則上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但是,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權確認之訴的訴訟費是分段繳納的,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來確定訴訟費的標準,訴訟金額超過2,000萬的,按照實際金額的0.5%繳納。股權確認之訴的證據包括協議,公司章程,股東的出資行為,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以及承擔其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行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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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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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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