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總經理誰的權利大?
一、執行董事總經理誰的權利大?
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公司的董事會有任免公司總經理的權力,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執行董事權力高於總經理。
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而總經理傳統意義上是一個公司的最高領導人或該公司的創始人。但實際上,總經理所在的層級,還是會因公司的規模而有所不同。在存在前述執行董事的情形下,公司應當為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那麼應該基於這一前提,在同等環境下對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地位進行比較。執行董事是經股東會選舉或委派產生,總經理是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在公司未設董事會時,一般囊括在執行董事的職權範圍內。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總經理除予以詳細列舉的職權外,其他職權是由董事會/執行董事予以授予的。由此可知,執行董事的地位與職權均高於總經理,總結一下之前所提到過的三方: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股東,他們的地位分別是股東高於執行董事,執行董事高於總經理。
二、哪些人可以擔任董事會成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顯然股東可以擔任董事會的成員嗎是肯定的,只是有以下股東資格限制條件:
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2、我國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綜上所述,股東可以擔任董事會成員是毋庸置疑的,但只要該股東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都是可以擔任董事會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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