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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要是股東嗎?

一、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要是股東麼?

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要是股東嗎?

執行董事不一定是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小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置董事長和總經理職位,只設置一名執行董事。也就是説執行董事職權相當於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的職權。執行董事一般情況下都由佔有股權最大的股東擔任,但也可以聘請有資格的人士擔任,接受全體股東的監督。所以,執行董事不一定有股權,不一定是股東。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二、執行董事的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和總經理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設置,對於公司不設置總經理或者董事長的,可以聘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來擔任執行董事,並履行規定的職責,相關情況可以按照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