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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法人執行董事與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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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法人執行董事與總經理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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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與總經理權限

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是董事會下轄的機構,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會及股東會。

董事長的權限如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及第一百零九條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總經理的權限如下: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