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權利與董事會權利誰的大?
一、股東會權利與董事會權利誰的大?
股東大會權利大。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東會、董事會都是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享有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在內的多項目權利”。董事會中的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作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是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行使包括“執行股東會決議”在內的多項職權,其權利來自於股東會。在實踐中,因董事會不能有效的履行職權,股東會有權更換非職工代表董事,以促使董事會按照股東會的既定方向履行職權。從職權範圍及選舉、產生的辦法來確定,股東會均在董事會之上,股東的身份只有在處分股權後才消滅,而董事身份是可以經股東會決議後被罷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也是必設的機構,一般解決的是公司重大的事項,在股東會中,股東的表決權由章程規定,章程沒有規定的,按照出資比例來認定,但是董事會,董事的決定權是一人一票,章程無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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