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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包括哪些內容?

一、被申請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包括哪些內容?

被申請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包括哪些內容?

被申請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包括: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請求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應當保密。

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情形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被申請人執行人需要按照相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財產狀況,需要報告的財政狀況內容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除了規定的內容政府部門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類型也必須要積極配合,嚴格執行,不得有違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