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民事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一、民事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民事開庭原告不到場將會按照自動撤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託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為“單獨代理”或“一人代理”,後者稱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場合,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防互相推諉,也便於發生糾紛明確責任。如果授權委託書未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則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和責任推定為同等。
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卻委託,但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即委託人和有關當事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代理人承擔。委託代理人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委託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自主地為意思表示。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受託事項,不得擅自轉委託,除非在緊急情況下。
二、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怎麼處理
1、如果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如果無無正當理由,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民事訴訟流程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按照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如果原告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之下沒有出庭參加訴訟活動,同時也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那麼人民法院是有權利按照自動撤訴的方式來對於這個案件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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