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原告不到庭規定是什麼?
一、公開宣判原告不到庭規定是什麼?
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二、哪些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1、原告無故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
2、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被告依法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經法院立案後公告傳喚,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6、離婚案件中,原告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傳喚仍不到庭的,經開庭審理,可缺席判決。
缺席審判後不服可以上訴嗎?
可以就判決上訴。
缺席判決是指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情形。確係判決僅僅表明法院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判決,但並不會影響該確係當事人在判決之後所享有的上訴權利。所以,儘管當事人未到庭,但若判決結果當事人不予認可,亦可就判決提起上訴。
缺席判決大多發生在兩種情形下:一是訴訟材料無法送達法院採取公告送達,二是法院送達開庭傳票,當事人未能按期準時參加庭審。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提起訴訟,但是對方當事人不到庭,這就造成了很多的事項無法進行審理,但是法院對於這種情況並不是沒有規定,而是規定的缺席判決指的就是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依然是可以進行判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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