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被告不到場怎麼辦?
一、開庭被告不到場怎麼辦?
開庭被告不到場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也有可能會延期審理案件。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二、原告在開庭日不到庭怎麼辦?
1、原告在開庭日不到庭可能會被缺席判決,也有可能會被按照撤訴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起訴請求被法院受理後、法院宣判之前,可以提出撤訴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申請撤訴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於已經被法院受理的糾紛案件,在通常情形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需要在法院開庭之日到庭,對於原告、或者是被告都不到庭,或者是隻有一方當庭的情形,法院則需要依法作出撤訴判決、缺席判決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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