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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罪量刑標準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防衞過當罪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