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可以變更公證遺囑嗎?
一、自書遺囑可以變更公證遺囑嗎?
自書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在所有的遺囑形式中,公證的遺囑法律效力最高。公證遺囑的變更或撤銷還必須以公證的形式,其它任何形式的遺囑都不能改變公證遺囑的效力。
對此,《繼承法》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42條亦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自書遺囑的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自書遺囑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已經進行了公證遺囑的,那麼如果自己遺囑有不同的處理方法的,應當以公證遺囑為準,因為在法律效力上,公證遺囑無疑是最高的,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部門諮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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