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築的強拆是如何規定的
一、 對違法建築的強拆是如何規定的?
責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築,逾期未拆除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強制執行,由違法者承擔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什麼是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或者是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違法建築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准,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准的範圍、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在城市建設執法實踐中所指的違法建築除了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用地建設的情況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種建築: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應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滿後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築物;
(5)未經批准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亭等;
(6)未經批准佔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佔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8)擅自善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未獲得國家批准,建造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建築物,是違法建築,相關部門可責令行為人停止建設,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對違法建築予以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逾期尚不能夠拆除的違法建築,可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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