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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衝突

公證1.5W
遺囑公證衝突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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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和遺囑公證衝突怎麼辦,哪個效力大

遺囑的形式有很多種,一般而言可以分為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可是有時候立遺囑人可能會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立兩份不同的遺囑。一份自書遺囑,一份公證遺囑。它們有衝突怎麼辦?
自書遺囑和遺囑公證衝突怎麼辦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對於這一點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從第二十條中的最後一句我們不難理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其它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