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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監護人如何取消?

法律規定監護人如何取消?

當下的很多父母根本就不具有監護人的責任和能力,在子女未成年期間並沒有進行應有的責任義務培養教育,甚至很多父母想要逃避監護人的責任。本文重點針對法律規定監護人如何取消?這個問題進行詳細的敍述,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幫助。

一、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確定後,是不得自行變更的。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所以,已經被確定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一方是無法自行主張取消監護權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子女的監護人。

二、有權請求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的人

1.離婚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是出現監護人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取消對方的監護人資格。

2.除一方父母以外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若是監護人有任何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按照規定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同樣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係。

三、能夠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孩子當前的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根據以上內容的説明,我們基本可以確認法律規定監護人如何取消?這個問題的分類説明非常具體。只要監護人的責任存在很大的社會偏差或者當事人已經成年,監護人的權利就可以進行申請取消。但是相應的監護人行為不規範的人應當儘早的取消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