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準備程序的開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庭前準備程序的開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庭前準備程序的開始時間是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時候,在開庭審理之前需要進行案件的調節,訴訟調解應注意的問題:
1、調解的前提是當事人必須自願,是否進行調解和是否達成調解協議以及調解協議的內容均應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調解雖貫穿於訴訟活動的始終,但並非訴訟的必經程序,也非所有的案件都要進行調解。
3、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係,調解與判決均是處理民事糾紛的訴訟活動與結案方式,兩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4、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5、在答辯期滿之前的訴訟調解,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法院或法官在答辯期滿前不得依職權主動啟動調解程序。
6、對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因不涉及他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也不涉及法院的強制執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只需要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法官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在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因涉及到一審或原審裁判的效力問題,必須製作調解書。
二、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
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訴訟調解的方法主要為以下幾種:
1、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
2、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思想,堅持“兩便原則”。
3、從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原則出發,在調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據案件的需要,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
5、充分發揮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特別是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調解中的積極作用。
6、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調解工作。
很多的民事糾紛案件是需要開庭審理才能解決的,但是法院一般是不會立即就瞭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的,故此一般會在開庭之前啟動庭審的程序。一般來説,在決定開庭審理之前,法院還會先安排調解糾紛的時間,若是調解依舊不能處理糾紛,之後才會開始正式的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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