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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後的開庭時間是什麼時候

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後,開庭時間是當事人關注的問題,若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依法處理要調正開庭時間,當事人需要了解法定的時間限度,同時,要清楚對方管轄權異議提出不合理時如何去應對?下面律師小編將就管轄權異議後的開庭時間具體規定作如下解答。

管轄權異議後的開庭時間是什麼時候

管轄權異議後的開庭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管轄權異議的法律規定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提出後原開庭時間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提出的異議法院認為合理,原開庭時間就無效,反之,就有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一審法院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酌情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提出後原開庭時間是否有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狀期間向受理法院提出異議,受理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只有等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生效後,才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負責審理,確定開庭時間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並沒有書面通知,原定開庭時間重新確定。

綜上所訴,在被告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原本確定的開庭時間要進行變更,若是時間拖得過長,當事人可以請律師就管轄權問題提出律師意見,也可以自己去分析對方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主要目的是催促法院儘快對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如果異議理由恰當,法院裁定支持異議,建議當事人不要上訴,以節約時間。因此,管轄權異議後的開庭時間會受到管轄權異議的合理合法性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