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可以提起嗎?
一、被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可以提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被執行人提起的事執行異議,並不是執行異議之訴。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異議指什麼?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執行人確實沒錢怎麼辦?
經過調查後,確定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中止執行,法院也可以依據實際情況裁定終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是可以在判決之後提出來,但前提也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只有證明在執行的過錯中有任何錯誤,或者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才能依法的提出來,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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