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其一,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特殊的執行救濟制度;後者本質上仍屬於通常的訴訟程序。
其二,目的功能不同。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對特定標的的執行,後者旨在通過一個新訴改變或撤銷前訴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維護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
其三,主體範圍不同。前者中的案外人,可以是實體權利因執行受到損害的不特定第三人,而後者中的第三人,則須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其四,適用情形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適格第三人如有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仍然是生效法律文書的對錯問題,且在訴訟終結後的一定期限內均有適用可能,而不限於執行階段。
二、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應當是在執行過程中。所謂執行過程中,指的是執行程序開始以後執行結束之前這段期間。
第二,此類執行異議的主體僅限於案外人。案外人指的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三,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張權利。執行異議是對執行標的提出實質性的權利主張,主要是認為自己對執行標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所有權或者其他可以排除執行的權利。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進行審查。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和第225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四,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處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撤銷起訴的原因和條件來進行辦理的,而對於執行異議的認定也是需要根據上述條件來適用的,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就是無法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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