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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偵查措施主要用於哪些案件?

現今是信息社會,各種高科技產品層出不窮,刑事犯罪的手段也越來越高明,針對新型的犯罪方式,利用傳統的偵查措施遠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為了能更好地懲罰犯罪,法律規定偵查機關可以利用技術偵查措施,那麼那些案件能夠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呢?本文將對其做具體説明。

技術偵查措施主要用於哪些案件?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祕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祕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技術偵查措施在《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規定,最新出台的並將於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範圍、程序與期限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實施主體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能夠行使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批准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標籤:技術 案件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