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會存在技術偵查措施?
一、什麼情況下會存在技術偵查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能夠行使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有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二、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程序是什麼?
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技術偵查取得的證據效果如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説明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理重大案件的時候,為了儘快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實,往往採取多種偵查手段,其中就包括技術偵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等等,技術偵查的作用就體現出來。技術偵查取得的證據是合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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