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什麼情況下會存在技術偵查措施

一、什麼情況下會存在技術偵查措施

什麼情況下會存在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與其他偵察手段不同,在偵查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和侵犯被偵查人的隱私,所以刑事訴訟法對其適用情形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刑訴法規定,公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最後,對於追逃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檢察機關)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台規定對此予以細化:

(一)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63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2、本條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條規定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3、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不受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司法機關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過程中,雖然符合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情形要求,但也要求先提交批准,在經過了嚴格的批准之後,才可以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技術偵查措施。而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中也能瞭解到,我國允許行使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和國安機關。

標籤:技術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