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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偵查措施批准程序與適用範圍

技術偵查措施批准程序與適用範圍

技術偵查措施一直是我國偵破刑事案件的一項重要手段,因為其通常採取特殊偵查手段,如電子偵聽、祕密拍照等,所以在我們看來這種手段都是披着神祕面紗的。今天,我們本站小編整理了技術偵查措施批准程序與適用範圍,來為大家初步揭開這神祕面紗。

一、技術偵查措施批准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台規定對此予以細化:

(一)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1] ,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 第263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2、本條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條規定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3、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不受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看完技術偵查措施批准程序與適用範圍的內容後,小編感到很安心,因為我們國家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真的是有各種各樣的法律手段,也相信在諸多措施下,所有犯罪分子都會無處遁形。同樣的,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我們本站的網站律師也將會全力以赴運用專業來為您捍衞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