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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案件偵查措施有哪些?

一、辦理行政案件偵查措施有哪些

辦理行政案件偵查措施有哪些?

辦理行政案件偵查措施有以下幾種:

1、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2、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4、搜查。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二、強制偵查行為和任意偵查行為的區別

1、強制偵查行為,是指採用強制性手段,對相對人的重要權益造成侵害的偵查行為。典型的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而任意偵查行為則是指不使用強制手段,不對相對人的重要權益造成侵犯的偵查行為。

2、任意偵查行為,是指不使用強制手段,不對當事人的生活權益造成嚴重侵害或在當事人自願配合的偵查行為,如偵查機關經過被搜查人同意後對其人身或住所進行的搜查,經嫌疑人和知情人同意後聽取其陳述或者對嫌疑人進行測謊試驗等。

3、由於強制偵查行為涉及強制性干預公民重要權益,為防止偵查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權,必須通過法定程序來對其類型、要件、程序等進行限制,法律沒有明文授權的強制偵查行為,偵查機關不得采用,此即“強制偵查法定原則”。辦理行政案件的偵查措施一般是以蒐集證據以及調查為主。有必要的話可以傳喚證人或者嫌疑人到指定的地方接受調查。但是傳喚的話警方必須出示傳喚證,傳喚期間必須遵守傳喚期間的規定,但是對於傳喚的次數並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