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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強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1、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中強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監視居住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3、拘留

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4、逮捕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比如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將更有利於案件的偵查工作的,公安機關就可以依法進行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