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開庭的理由有哪些
一、申請延期開庭的理由有哪些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當事人有重大疾病,可以以第(1)點為理由申請延期開庭。如果當事人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納入第(4)點作為延期開庭的理由,需要做的就是寫一份延期開庭申請書,遞交到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們決定是否延期開庭。
二、延期開庭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説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那麼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中對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注意的是,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不過延期的時間卻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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