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是什麼
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初審案件、有審判員一人獨審的情況。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是有區別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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