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簡易程序,聽起來就知道,還有正常的程序。也就是説正常的程序經過簡化以後得到的程序就是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簡化過程實際上就是講普通程序中的一系列的繁瑣過程通過簡化結合,使得訴訟案件的整個過程的程序更為簡便。法院起訴離婚簡易程序也是如此。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局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簡易程序審理,或者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是指: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併,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適用。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開始實施,該解釋對簡易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起訴離婚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
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所以法院起訴離婚簡易程序也相當於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的簡易程序,也就是説民事訴訟案件的簡易程序對於離婚訴訟案件也適用。需要注意的是簡易程序還有其他的一些限制條件,並不是所有的民事訴訟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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