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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終結執行的條件是怎麼樣的?

、民事案件終結執行的條件是怎麼樣的

民事案件終結執行的條件是怎麼樣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中止有六種情況,分別為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等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案件的範圍

1.因《民法典》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訴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三、民事訴訟起訴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原告必須是由於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原告與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有明確的被告。除非訟案件外,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告是誰,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是起訴書的核心內容。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否則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民事案件終結執行的情況有申請人撤銷、被告死亡、原法律刪除、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等,出現民事案件終結執行的話,一般是不會再重新再執行,而是由人民法院來確定是否要重新進行執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