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財產保全要符合怎樣的條件
一、民事案件的財產保全要符合怎樣的條件
訴訟財產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這段時間內,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 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於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 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 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 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雖然無緊急情況,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也應儘快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付諸執行。
二、怎麼撤銷財產保全?
1、申請保全的當事人申請解除;
2、法院依職權解除;
3、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認定對方財產保全的不正當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擔保,否則不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金額應該達到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標準。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並同意後,法院就會依法查封凍結被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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