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民事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也是受法律限制的,只要符合強制執行的條件,法院一般都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執行工作。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會向被執行人發通知書,被執行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強制執行有爭議的,可提出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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