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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案件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執行案件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民事執行案件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執行案件立案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

執行案件立案條件:

被執行人為按規定履行判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請求履行,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履行請求書。履行請求書應寫明請求履行的理由、事項、履行標的,以及請求人所瞭解的被履行人的產業狀況,並加蓋印章或簽名。

2、收效法律文書的副本(本院以外的法律文書需求本院履行的,請求人須提交收效法律文書的正本)。

3、履行請求人的身份證明。請求人為自然人(公民)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件;請求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請求人為其他安排的,應當提交安排機構代碼副本、首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等。

4、如請求人不能來院請求履行,需託付代理人代為其請求履行的,授權託付書須寫明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授權,如是特別授權應註明授權內容。

5、法律文書的收效證明。

6、供給被履行人的住所和可供履行的材料清單,如在審理過程中採納產業保全辦法的,應供給相關材料。

二、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立案須知

(一)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需使用黑色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2、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各一份,受委託代為申請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為涉港、涉澳、涉台、外國自然人、外國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代表該法人、其他組織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參照民事案件授權委託書的規定。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複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於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證原件、複印件各一份,證據材料複印件兩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5、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