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的相關情況有哪些
一、公告送達
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二、公告送達技術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三、公告送達主要問題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四、公告送達的條件
法院公告送達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可見,合法的公告送達應當符合下列兩個要件:
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首先,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再次,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否則,我認為構成程序違法。
2、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
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採取了《民事訴訟法》
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並未採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否則必然構成程序違法。
必須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是指法院在採取公告送達方式以後,必須在卷宗中將採用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記載明確,用於顯示符合適用公告送達條件及適用公告送達方式的經過。若原審卷宗中沒有這方面的記載,説明原審法院即未證實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沒有采取其他任何送達方式,顯系程序違法。
小編在上文中詳細介紹了公告送達的技術要求,主要問題和條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我們知道,在國家機關進行登記時,一般會被要求填寫固定的住所和聯繫方式。這樣,不僅是為了方便國家機關進行管理,更是為了在發生意外時能夠及時準確地聯繫到本人,以免在時間上造成耽誤,產生嚴重後果。如果您對於公告送達還有更多想要了解的,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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