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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均可以視為有效送達

一、哪些情形均可以視為有效送達

哪些情形均可以視為有效送達

1、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4、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5、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6、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從該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受送達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同住成年家屬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等均可以作為郵寄送達的簽收人。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行政機關通過快遞方式郵寄送達相關材料時,在送達回執上有相關人員簽名,且快遞從業人員在送達回執上註明該簽名人員為受送達人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除受送達人確有證據證實該簽名為快遞人員偽造的情況外,我們應該認定該送達回執是合法有效的

二、郵寄送達有哪些問題

1、郵寄送達效率不高。

筆者所在的區域,送達人外出打工家中無人的現象非常普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律文書雖然經過郵遞,送達文書也已簽收,但投遞人員往往對法院的業務要求不是那麼專業化,往往將法院的法律文書送達到接收人所在地的收發室、警衞室、村委會辦公室,送達證上大多都是由這些單位及村委會的值班人員簽收的。由於一些部門警衞室,收發室,村委會值班人員責任心疏忽,使法院的送達文書如開庭傳票,判決書等,不能及時送達到當事人手中,特別是農村農忙季節這種現象極為突出,因此,開庭缺席、錯過上訴期的現象時有發生。

2、送達回執聯上的填寫不規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應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在簽收時應當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然而在實踐操作中卻很少在回執上填寫證件號碼。由於法院在直接送達時亦無權強制要求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提供身份證明,因此,規定郵遞人員在郵寄送達時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明並填寫號碼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代收人因此拒絕接收,郵件被退回。另外,代收人簽收時也未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係,是否為同住成年家屬或其指定的人所收,無法在郵件回執上體現出來,還需法院進一步查明。

3、在改退批條上的填寫不規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繫方式又無法告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將郵件在規定的日期內退回人民法院,並説明退回的理由。然而不少投遞員則未按該規定操作,而是在一次不能送達的情況下就將郵件退回。

通過上文,小編簡要描述了送達回執郵寄可以嗎等相關知識,現在送達回執郵寄的情況非常多,雖然説是節約了法院的人力,但是也有一些問題,比如郵寄效率比較低,容易出現當事人不承認送達回執有效等情況。針對這些問題,法院應該適當改進,選擇最優的送達方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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