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中的文書如何送達,送達方式有哪些?
法律文書送達是案件審理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案件的審理。然而國內訴訟案件的送達比較簡單,但相對而言涉外離婚訴訟的文書如何送達就複雜一點。到底涉外離婚中的法律文書該如何送達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涉外離婚如何送達
1、涉外當事人都在國內
文書送達方式同國內居民離婚的文書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和公告送達。
2、一方在國外,在國內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1)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如果雙方國家之間有國際條約或者雙邊互惠條約,那麼就按照約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送達,這個規定在於國家間沒有互惠基礎或者國際條約,那麼通過國家的外交關係和外交規定,直接在國家間送達。
(3)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委託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也是説中國國籍的人在外國居住,那麼法律文書就可以通過我國駐外國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這點需注意,通過向業務代辦人送達,需通過業務負責機構授權才可以。
(5)郵寄送達,如果其它送達方式都不方便或經對方同意的,那麼可以採取郵寄送達,郵戳上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3、一方在國外,在國內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
只能公告送達,這是因為對於離婚身份的案件,被告不再國內的話,採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理的方法,那麼不知道具體地址,只能公告。
二、涉外離婚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由於涉外離婚案件比較複雜,它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處理方式,因為大多數人更加了解國內結婚國內離婚的案件,所以這一塊比較生疏,為了更好的去解決這樣的問題,如果有進行訴訟的話,建議找專門的律師進行諮詢,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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