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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事訴訟法,公告送達的內容是什麼?

一、公告送達的法律規定

有關民事訴訟法 公告送達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公告送達的法律適用

在法律上,公告送達屬於法院送達的七種方式之一,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從法律規定來解讀,公告送達是在窮盡了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時所採用的送達方式,旨在有效地解決送達難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新民訴法解釋”),關於公告送達方式和公告日期的規定為“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此規定與原司法解釋的不同之處是增加了在“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並且明確了發出公告日期的確定為“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新民訴法解釋”關於公告送達的內容規定為“公告送達應當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説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説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通過以上民事訴訟法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只有符合公告送達的法律條件,才可以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現在生活中,公告送達,能夠大大的提高人民法院的送達效率,這也是其最顯著的特點。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採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時,一定要注意謹慎,尤其注意對於禁止性規定。更多法律問題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