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送達期間有何相關規定?
我們大家都知道刑事方面的問題,對於刑事方面的犯罪一般都是情況比較嚴重的。所以説對於刑事方面犯罪的審理程序一般都會遇到一些問題,這個時候就很凸顯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性了。那麼刑事訴訟法送達期間的時間規定有什麼?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刑事訴訟中的參加人包括法官、公訴人、辯護人和當事人。
當事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廣義上還包括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參與刑事訴訟的某一環節,但判決結果與其無利害關係,不屬於當事人。
訴訟當事人因稱謂不同而權利義務不同。
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間。
當事人超過法定期間則喪失相應的訴訟權利。
司法機關遵守法定的期間就是保護不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不遵守法定期間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可以控告和申訴。
司法機關製作的法律文件包括判決、裁定和決定。法律文件應當按照法定的方式、在法定的世界送達收件人。
期間、送達、當事人一章我寫了一組文章。列名目於後,便於查找。
對於刑事訴訟法送達期間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的,對於這個規定一般情況下都是在傳達期間開始計算。刑事訴訟法是需要進行告知的,然後可以進行書面傳達口頭傳達或者是郵件傳達的情況來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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