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公告送達的有關法律規定
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送達應當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説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説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的時效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綜上所述,公告送達的法律規定多集中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主要方式是在各信息媒介處張貼公告,並滿足一定的時間要求,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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