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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體罰學生如何處理

凡教師有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除批評教育外,並視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給予以下處理:
1、情節較輕且是初犯的,教研組長、教務主任、德育主任負責幫助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副校長、校長負責幫助教育。
2、情節較重,但沒有造成後果者,教師應向學生本人和家長道歉。學校扣除當事人一個月崗位責任獎,並取消本學期或本年度參加各項先進的評選資格。情節較重,且造成一定傷害或由此引發一定後果,扣除當事人半年崗位責任獎,必要時令其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做公開檢查,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所造成的傷害,學生家長提出進行治療,則所需的各項檢查、治療和其他有關費用(如車旅費)一律由教師本人承擔。
4、對個別屢教屢犯的教師,批評教育無效的,必須從嚴處罰,並視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罰直至停聘。
法律依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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