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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財產分配

軍人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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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財產分配

軍人作為特殊羣體,離婚時財產是如何分割的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2、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