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學校侵權

老師體罰學生是否觸犯義務教育法?

一、老師體罰學生是否觸犯義務教育法

老師體罰學生是否觸犯義務教育法?

老師體罰學生觸犯了義務教育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二、哪些行為屬於老師體罰學生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為之懲罰。茲分五點説明如下:

1、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5、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