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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體罰學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體罰行為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有嚴重的體罰現象,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體罰主要是指老師採用暴力的方式方法或者以暴力的方式去威脅,或者使用其他的具有強制性的方式,對學生的身體健康進行侵害的侵權行為,具體行為比如使用手或者工具打學生,要求學生罰站或下蹲,或者其他超越身體動作的運動等。

老師體罰學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還有就是變相的體罰,這是一種採用間接的手段已達到對學生懲罰的目的,包括肉體和精神上的懲罰都會對學生造成傷害,如果佈置大量的作業,對學生辱罵諷刺等。對於體罰學生的老師,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和力度也會根據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來定。

各個教育單位,包括學校和其他的教育機構,對那些經常體罰學生,而且屢教不改的老師,應該按照現在實施執行的教師管理辦法,由案發所在單位或者教育部門對體罰學生的老師給與解僱或者行政處分。解僱的方式有兩種,輕一點的就是解除當前職位的聘任合同,但其工作會由教育單位或者教育部門安排,嚴重一點就是解除教師聘任合同,其工作由其自己再找,教育單位和教育部門不幫助其安排。

行政處分也根據涉事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可以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銷職務、開除解聘等。如果體罰學生很嚴重的,比如不擇手段,對學生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害甚至死亡時,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會由法院對其行為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罰。還有就是因為體罰對所在教育單位造成損害的,比如名譽損失,那麼涉事老師也應該進行賠償。